各市、縣(市、區)安委會,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1月22日全國工貿行業粉塵涉爆企業事故警示視頻會議要求,持續保持粉塵涉爆企業從嚴執法態勢,有效防范和遏制粉塵爆炸事故發生,現將金屬粉塵涉爆企業專項執法檢查中立案查處的7起典型違法案例通報如下。
1.杭州市臨平區杭州葛飾化妝包材有限公司未對粉塵防爆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檢測案。2024年1月22日,杭州市臨平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杭州葛飾化妝包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拋光車間防爆配電箱缺少固定螺絲、防爆照明燈具燈罩脫落,拋光車間相關安全設備(防爆燈、防爆配電箱等)存在未進行維護、保養等問題。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等規定,1月25日,杭州市臨平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的上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2.溫州市甌海區溫州市雪虎五金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塵案。2024年1月26日,溫州市甌海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溫州市雪虎五金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二樓拋光車間拋光一體機內部積塵嚴重、濕式除塵器的水質過濾池也未及時清掃,積塵嚴重。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十)項“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造成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停止使用相關設施并限期整改。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粉塵涉爆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塵”等規定,2月1日,溫州市甌海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的上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3.永嘉縣典新五金加工廠金屬粉塵濕式除塵系統未安裝與拋光設備聯鎖的液位、流速監測報警裝置案。2024年2月1日,永嘉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永嘉縣典新五金加工廠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金屬粉塵濕式除塵機無液位報警裝置、無水流量監測裝置,拋光機與除塵器未進行順序聯鎖,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停止使用相關設施并限期整改。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鋁鎂等金屬粉塵濕式除塵系統應當安裝與打磨拋光設備聯鎖的液位、流速監測報警裝置”等規定,2月2日,永嘉縣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的上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4.紹興市上虞區中遂風機有限公司未運行除塵系統案。2024年1月25日,紹興市上虞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紹興上虞中遂風機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采用濕式除塵一體機打磨鋁件,現場作業時一臺打磨機未運行除塵系統,濕式除塵系統水源未開啟。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四條 “本標準所列情形中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等設施、設備、裝置,應當保證正常運行、使用,失效或者無效均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企業立即停止使用相關設備。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等規定,1月25日,紹興市上虞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的上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5.天臺縣天臺嘉鵬燃料有限公司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設有辦公場所等案。2024年1月22日,天臺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天臺嘉鵬燃料有限公司進行粉塵涉爆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落實粉塵清掃制度,作業區域積塵嚴重;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設有辦公場所等問題。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條第一項“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設有員工宿舍、會議室、辦公室、休息室等人員聚集場所的”、第(十)項“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造成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和《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停止使用相關設施并限期整改。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等規定。1月23日,天臺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的上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6.仙居縣浙江浩昇動力科技有限公司鋁粉塵干式除塵系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案。2024年1月24日,仙居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浩昇動力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粉塵涉爆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鋁粉塵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條第六項“鋁鎂等金屬粉塵、木質粉塵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和《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停止使用相關設施并限期整改。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和《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采用干式除塵系統的粉塵涉爆企業應當按照《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結合工藝實際情況,安裝使用鎖氣卸灰、火花探測熄滅、風壓差監測等裝置,以及相關安全設備的監測預警信息系統,加強對可能存在點燃源和粉塵云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實時監控”等規定。1月24日,仙居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的上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7.溫嶺市臺州濱磊特氣動工具有限公司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案。2024年1月31日,溫嶺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臺州濱磊特氣動工具有限公司進行粉塵涉爆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拋光除塵一體機設備為非防爆設備。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條第七項“除塵器、收塵倉等劃分為20區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和《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停止使用相關設施并限期整改。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對粉塵防爆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按照《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定期檢測或者檢查,保證正常運行”等規定。1月31日,溫嶺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的上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