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化工醫藥試驗基地和試驗項目安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印發,將于2023年11月1日起實施。為便于準確理解和執行文件,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產業發展的需要。我省化工和醫藥產業體量大、發展快,是我省的支柱產業之一,對標省政府“415X”先進制造業集群建設目標,需要進一步推動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科技攻關成果產業化,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但同時要保障創新安全,目前國家層面缺少與產業創新相匹配的安全方面的規范。
(二)推動深化改革的需要。按照省委三個“一號工程”決策部署,圍繞服務助推營商環境優化提升“一號改革工程”,積極支持企業加強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和應用,通過規范試驗基地和試驗項目安全管理,主動破解政策難題,做好安全保障服務,加快推動我省化工和醫藥產業鏈與創新鏈融合發展。
(三)規范安全發展的需要。試驗裝置存在變化多、風險高的突出特點,近年來國內外發生過多起試驗項目生產安全事故,創新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風險迫切需要政策引導規范。
二、主要內容說明
(一)關于適用范圍!掇k法》僅適用于化工和醫藥試驗基地及試驗項目的安全管理,不適用于化工和醫藥行業的實驗室研究,以及不涉及化學反應、溶劑回收的試驗項目和工業化生產項目。
(二)關于定義解釋!掇k法》對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和試驗基地及試驗項目作出了定義。特別應注意中試并不是在小試基礎上的簡單放大試驗,而應以驗證工藝的可行性、穩定性、安全性和先進性,探索解決工業化規模生產關鍵技術而進行的系統性研究。
(三)關于試驗基地布局。根據推動化工企業入園發展和持續推動化工園區降低安全風險等級的目標,規定新建試驗基地需選址在安全風險等級為一般風險或較低風險的化工園區內建設。
(四)關于試驗基地運行。為壓實試驗基地運營的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規定試驗基地應當由獨立法人單位實施建設并負責運行管理,要求根據規模配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關于試驗基地基本要求。試驗基地應具備與試驗項目相匹配的生產、儲存設施及配套公輔設施,相關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應滿足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試驗基地內嚴禁建設工業化生產項目和工業化生產裝置。
(六)關于試驗項目選址。試驗基地內可開展化工、醫藥試驗項目,化工園區或化工重點監控點內的化工、醫藥企業也可在本企業內部建設試驗項目。試驗裝置獨立于在役生產裝置單獨設置;不同試驗項目同時開展的,不同試驗裝置應處于獨立的防火分區內,并滿足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
(七)關于試驗放大程序。試驗項目應嚴格遵循從小試到中試的程序,必要時進行工業化試驗。因不同生產工藝對放大的安全和技術要求差別較大,應結合工藝特點,根據理論計算和工業模擬的結果科學確定放大倍數,并把握安全風險。
(八)關于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可有效掌握反應的風險特點,結合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開展工藝設計及安全設施設計可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優化安全操作條件;要求涉及化學反應的精細化工試驗項目的試驗基地,應具備相匹配的反應安全風險評估能,化工、醫藥企業在本企業內部開展試驗項目的,也應具備相匹配的反應安全風險評估能力,以適應試驗過程中需要不斷研究的需要。
(九)關于風險辨識和設計安全。為加強試驗項目安全管理,并考慮到簡化流程、方便企業,采用企業自行開展安評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評審論證、自行開展完整設計、形成檔案備查方式。
(十)關于試驗與在役裝置的關系。符合要求的企業內部建設的試驗裝置,如公用配套物料或者部分原料需要共用在役裝置的,必須與在役裝置采取緊急切斷、有效隔離等措施,并確保在異常情況下,能夠有效切斷,不影響關聯的在役裝置安全。
(十一)關于試驗項目人員配置。為提高試驗項目的安全管控能力,明確了試驗項目的相關人員的配置要求,并明確試驗項目應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十二)關于試驗總結。試驗項目應全面、規范開展試驗并進行分析總結,摸清工藝條件、放大效應、控制方法、物料平衡、能量平衡、材質選擇、安全技術等情況,為工業化做好實踐基礎。
(十三)關于運行結束。試驗項目結束后試驗裝置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封存停用。利用原設備設施開展新的試驗項目的,應當重新落實相關要求。
(十四)關于監督檢查。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化工園區安全管理機構要按要求對試驗基地和試驗項目開展安全監督檢查。試驗項目實施前,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分級對安評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及評審論證結果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十五)關于試驗時間。參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相關要求,考慮試驗項目探索性的特點,規定試驗項目自建成投入運行周期不超過2年,確需延長的,延續總時間不得超過1年。
(十六)關于轉為生產。符合要求的企業內部建設的試驗裝置,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程序轉化為生產裝置,試驗基地內建設的試驗裝置,嚴禁轉化為生產裝置。
三、實施說明
試驗基地和試驗項目除應符合本辦法要求外,還應符合相關的工程質量、職業衛生、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能源管理、特種設備及危險化學品管理等其他規定。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