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制定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是準確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實包容審慎監管、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需要,是貫徹新修訂《行政處罰法》的需要。為進一步優化法治營商環境,妥善處理安全和發展的關系,更好指導全省應急管理系統依法慎重實施行政處罰,教育引導生產經營單位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定,促進全省安全生產領域持續健康發展,我廳根據《行政處罰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訂《安全生產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浙江省應急管理系統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
二、主要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等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
三、主要內容
《浙江省應急管理系統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共涉及5部規章,其中: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總局令第15號,第77號修正)2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總局令第88號,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3條,《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45號,第79號修正)1條,《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總局令第60號)1條,《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總局令第53號)1條。
內容主要涉及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應急物資配備、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檢驗檢測、化學品管理檔案管理、;飞a或進口企業應急咨詢服務等方面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輕微違法行為。同時,按照相關要求,制定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流程圖”“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樣式)”。
四、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聯系電話:0571-87053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