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
現將《浙江省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2023年10月31日
浙江省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實施辦法(試行)
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風險防控指南(試行)》等要求,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規定
(一)浙江省內依法應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使用許可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擬采用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的,應當進行安全可靠性論證。其他化工建設項目參照執行。
(二)本辦法所指“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包括:
(1)產品為國內首次生產且涉及化學反應過程的;
(2)擬采用工藝技術是國內首次中試放大或產業化應用的實驗室技術;
(3)產品在國內有其他化工企業生產,但是工藝路線、原料路線或者操作控制路線為國內首次使用;
(4)引進國外成熟生產工藝在國內首次使用的生產工藝技術;
(5)國內有其他化工企業采用相同工藝路線生產相同產品,但生產能力、關鍵生產裝置(增加設備臺套數除外)有重大變化且未經工程可靠性論證的;
(6)其他化工企業采用相同工藝路線和原料路線,因工藝技術原因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
采用微通道反應器、管式反應器等先進工藝技術對現有工藝技術進行改造,經安全風險評估顯著降低工藝安全風險的,不納入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范圍。
(三)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工作,由省應急管理廳組織,省應急管理廳委托有關技術支撐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專家實施。
(四)企業擬采用的化工工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交“浙江省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件1)和“浙江省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報告”(以下簡稱論證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2)。
二、論證程序
(五)省應急管理廳收到申請后,將申請書和論證報告轉交技術支撐機構,由技術支撐機構對論證資料在8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認為企業提交的化工工藝不屬于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的,向省應急管理廳退還申請資料并出具說明文件,省應急管理廳在5個工作日內函告申請單位。初審認為屬于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的,由技術支撐機構組織專家組進行安全可靠性論證,需要對相關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專家進行現場核實。
(六)安全可靠性論證專家組一般不少于5名專家,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應涵蓋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安全等專業方向;
(2)具有化工和相關專業高級職稱,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
(3)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4)與所論證工藝的相關單位無直接利益相關。
(七)專家組應當出具明確的論證意見,專家組論證意見分為通過、不通過。不通過的,企業可經整改完善后再次申請安全可靠性論證。
(八)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可靠性論證不予通過:
(1)工藝路線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采用淘汰落后的工藝設備;
(2)知識產權不明晰或有權屬糾紛的項目;
(3)所提供的資料不足以支撐項目工藝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九)技術支撐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可靠性論證,明確論證結論,并將專家組論證結果函告省應急管理廳。企業對現場核實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十)省應急管理廳根據技術支撐機構出具的專家論證結果,5個工作日內函告相關企業和屬地應急管理部門。
三、其他規定
(十一)相關要求:
(1)企業應對所提供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應積極配合專家現場核查工作;
(2)專家組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論證工作,在論證過程中及函告論證結果后要充分聽取企業陳述意見;
(3)專家組成員與申請企業有利害關系的,必須事先申明并回避;
(4)專家組成員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以及技術轉讓、工程設計、評估檢測等利益相關單位的財物,不得謀取其它非法利益;
(5)涉及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工藝技術,相關技術支撐機構和專家組成員應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十二)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