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安監局、人民銀行:
現將《財政部 安全監管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取消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財建〔2017〕237號)轉發給你們,同時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根據財建〔2017〕237號文件,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不再存儲。風險抵押金專戶中仍有資金結余的,由企業于2017年9月30日前自行將風險抵押金轉入企業其他同名銀行結算賬戶。
二、有關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另行規定。
三、請各市安監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駐地機構就貫徹落實情況形成專題報告,并填寫取消風險抵押金制度情況統計表(見財建〔2017〕237號文件附件),于9月30日前聯合報送省安監局、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9月25日起實施,《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關于印發浙江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建字〔2007〕281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7年9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財政部 安全監管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取消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