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總局令第65號),為做好下一階段煙花爆竹許可、監管工作,切實維護全省煙花爆竹市場穩定,現對相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各地認真貫徹落實:
一、認真做好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的銜接工作
(一)落實許可工作責任。根據《辦法》規定,2013年12月1日起,全省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職能轉由各設區市安監局承擔。請各市及時安排部署,落實工作責任,完善工作制度,確保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工作的平穩過渡。
(二)依法實施許可。各市在實施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的過程中,要嚴格遵守省安監局的布點規劃,并按照《辦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實施。省安監局對各市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單位的布點規劃依照《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浙安監管;2011〕78號)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執行。2013年12月1日前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向各設區市安監局提出延期申請(不含變更)時,應依據《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予以辦理。
(三)規范許可管理。各市要按照《辦法》要求,嚴格執行許可證統一編號制度。在實施許可的過程中,按照《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編號規則》(見附件)確定企業許可證編號。對于違反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實施的行政許可,省安監局將依據《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糾正或撤銷。各市要抓緊印制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工作的配套文書,并完善對相關許可檔案的管理。
二、平穩完成今年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工作
(一)平穩完成煙花爆竹銷售旺季時段的經營(零售)許可工作。《辦法》對煙花爆竹零售許可工作提出不少新的要求,省安監局正積極制定實施細則。為不影響元旦、春節期間的煙花爆竹銷售活動,有效維護社會穩定,今年煙花爆竹零售許可程序、要求總體不變。各市要積極研究、認真部署,指導縣級安監部門有序做好今年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工作。
(二)嚴格規范零售點安全條件。各市要進一步加強對零售許可工作的監督指導,嚴把安全條件關。要求零售場所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嚴禁連片、集市銷售。零售點應實行專店或專柜銷售。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煙花爆竹零售點的數量和最低儲存限量的規定。
三、切實落實煙花爆竹流向管理措施
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構建安全、合理的煙花爆竹銷售網絡。督促批發企業向合法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購煙花爆竹產品;零售點向本地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再向群眾銷售。嚴禁批發、零售單位從非法渠道采購、銷售煙花爆竹產品,嚴禁采購、儲存和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同時,進一步落實國家和我省關于流向登記管理的相關工作要求。嚴格執行“產品標簽”、“登記標簽”(以下簡稱“雙簽”)制度,并將“雙簽”作為煙花爆竹產品“合法身份證”應用于日常監管、執法工作之中。
四、嚴厲打擊各類煙花爆竹非法活動
煙花爆竹銷售旺季將至,各地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配合、密切協作,結合本地實際完善部門、區域聯動的煙花爆竹執法“打非”工作機制,積極推進地方政府特別是縣、鄉兩級政府的煙花爆竹“打非”責任落實。對因監管不力,導致非法違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屢禁不止,隱患問題長期存在,甚至發生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責任。繼續強化對各類煙花爆竹非法違法行為的追蹤溯源,并依據部門職責,從嚴落實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的處罰。對涉嫌犯罪的人員,要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2〕116號)嚴肅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編號規則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