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應急管理局:
根據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批示精神,為貫徹落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關于認真做好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建議函》(礦安綜函〔2023〕140號)要求,更加有力推進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現將《浙江省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攻堅整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2023年8月14日
浙江省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攻堅整治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國家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要求,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批示精神,確保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實效,結合我省已開展的地下礦山安全整治、露天礦山安全整治、礦山安全生產綜合整治和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等工作情況,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要求更嚴、標準更高、追責更重,全面壓緊壓實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企業主體責任和屬地政府部門監管責任,扎實推進《浙江省礦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工作方案》《浙江省露天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深化地下礦山安全生產整治工作方案》《浙江省礦山安全生產綜合整治工作方案》落到實處,為杭州亞運會、亞殘運會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二)主要目標。推動礦山企業常態化開展重大風險管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現重大風險重點管控措施有效率100%、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應急管理部門對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安全執法檢查實現每季度“全覆蓋”,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依法查處率100%;全面提升安全監管效能,除嘉興外的其他各市全面完成礦山重大風險管控監管平臺建設,到11月底大中型礦山完成接入率100%。
(三)整治范圍。所有存在人員生產作業活動的生產、建設、停產整改及停產探礦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和所有尾礦庫;市、縣二級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管工作。啟動復工復產、有人作業的長期停產停建礦山,必須按照正常生產建設礦山進行排查整治。
(四)整治時間。即日起至2023年12月底。
二、整治重點與整治標準
(一)礦山企業自查自糾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針對前期部分企業安全生產整治自查自糾工作走過場、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少、企業主要負責人沒有親自組織檢查等問題,督促礦山企業自查自糾“推倒重來、全面補課”。所有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要親自組織制定全面自查自改方案,配齊專業技術人員,集中力量開展自查自改,形成問題隱患、風險管控“兩個清單”。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是自查自改第一責任人,必須每月牽頭開展一次系統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并落實全員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及時上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二)地下礦山重大風險管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地下礦山重大風險管控重點措施按照《深化地下礦山安全生產整治工作方案》(浙應急基礎〔2023〕17號)要求執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標準參見附件1。
(三)露天礦山重大風險管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露天礦山重大風險管控重點措施按照《浙江省露天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浙應急基礎〔2023〕29號)要求執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標準參見附件2。
(四)尾礦庫重大風險管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尾礦庫重大風險管控重點措施按照《歲末年初礦山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專項整治方案》(浙應急基礎〔2022〕148號)要求執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標準參見附件3。
(五)政府監管部門礦山安全監管重點工作落實情況。一是源頭管控重大風險隱患情況。新建和擴大采礦范圍的改擴建礦山要嚴格執行《新辦礦山聯合踏勘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意見》(浙安監管礦〔2017〕13號)、《關于進一步明確新設立露天礦山選址安全生產要求的通知》(浙安監管礦〔2017〕11號)等要求,合理礦山定點劃界,確保礦山可以形成合理的開拓系統和采礦方法,保持礦山與礦山之間、礦山與生產生活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從源頭上防范重大風險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產生。二是礦山整合關閉工作情況。已經設立的礦山因定點劃界問題形成重大風險的,限期完成整合改造;形成重大事故隱患的,立即予以關閉或者停產整合。三是嚴格安全生產執法情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各項安全整治方案的要求,開展“全覆蓋”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依法依規查處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四是礦山安全數字化建設推進情況。按照《關于印發〈浙江省礦山安全生產數字化基礎部分建設指南(試行)〉等3個文件的通知》(浙應急基礎〔2023〕119號),建立礦山重大風險管控監管平臺,接入礦山安全風險信息。
三、主要任務與時間要求
(一)礦山企業。
1.安全整治自查自糾全面補課。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企業全面對照《浙江省礦山安全生產綜合整治工作方案》《浙江省露天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深化地下礦山安全生產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重新開展一次自查自糾,填寫《礦山安全生產綜合整治檢查表》等相關表格,形成自查自改報告,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送縣(市、區)應急管理局。(8月底前)
2.持續開展重大事故隱患全系統各環節自查自改。礦山企業必須明確全員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8月底前)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企業分別對照附件1-3要求,持續開展日常性和系統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立即評估隱患影響范圍,落實影響范圍內停產措施,抓緊落實整改,按照批準的整改計劃,實現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一旦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按照規定立即向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系統性排查每月不少于1次)
3.全面落實重大風險管控措施。聚焦露天礦山邊坡坍塌和地下礦山頂板、水、火、粉塵、墜罐跑車及尾礦庫潰壩、尾礦泄漏等重大災害風險,全面開展風險辨識,建立并全面運行風險分級管控體系,落細落實各項風險特別是重大風險管控措施。(9月底前)強化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對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開展非煤地下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礦安〔2022〕76號),對隱蔽致災因素開展再普查,進一步完善普查報告和治理方案,并由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收集核實后,報各市應急管理局。(10月底前)
(二)應急管理部門。
1.組織開展一次礦山安全生產對口檢查。主要檢查內容:3年內新建礦山聯合踏勘和礦山準入把關情況,地下礦山安全生產整治評分情況,露天礦山安全生產整治、礦山綜合整治工作開展情況,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11月底前)
2.每季度開展一次礦山安全生產“全覆蓋”執法檢查。按照相關整治方案要求,省、市、縣三級應急管理部門對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每季度開展一輪“全覆蓋”執法檢查。其中,單班下井人數30人以上的地下礦山、三等以上運行尾礦庫由省廳負責執法檢查;在建礦山、其他運行尾礦庫和停用的三等以上尾礦庫、設計最終邊坡高度100米以上的露天礦山由市級應急管理局負責執法檢查;縣級應急管理局對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每季度開展“全覆蓋”執法檢查。(從今年第二季度開始,每季度覆蓋一次)
3.查處一批重大違法案件。對不按照規定開展自查自糾、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被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查出重大事故隱患的企業,要依法對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實行“一案雙罰”,對涉嫌犯罪的做好行刑銜接案件查辦。對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違法行為要緊盯不放、建立臺賬,抓好閉環整改,落實停產整改措施。(常態化工作)
4.開展對重點縣和重點企業督導。省廳對常山、青田、遂昌等3個重點縣及單班下井30人以上的地下礦山企業進行重點督導,相關市應急管理局要對礦山監管任務較重的縣(市、區)或鄉鎮進行重點督導。通過督導、重點幫扶等方式,推動各地做好礦山安全整治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11月底前)
5.建立礦山重大風險管控監管平臺。按照要求全面推進礦山安全生產數字化建設,大中型生產礦山企業全部完成基礎部分建設,除嘉興外的其它各市完成礦山重大風險管控監管平臺(或子平臺)建設,并與省廳平臺實現良好對接。(12月底前)
四、工作要求與推進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廳成立攻堅整治工作專班,由安全基礎處處長擔任專班負責人,由安全基礎處、科技與信息化處、省應急管理數字與技術中心相關人員組成。工作專班負責全省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攻堅整治的工作部署、督導推動、信息匯總、成效評分、排名晾曬等工作。各市應急管理局要成立相應工作專班,明確責任人和工作職責,與省廳工作專班做好對接。
(二)做好信息報送。礦山企業自查自糾、應急管理部門執法檢查、礦山分級分類監管、露天礦山邊坡穩定性分析評估、地下礦山整治評分等攻堅整治信息,要及時錄入“工業企業安全在線”相關欄目。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及時報送省廳。
(三)動態評分晾曬。綜合各地上報攻堅整治情況和省廳組織的相關檢查、指導、核驗、考核等情況,每月對各市攻堅整治成效進行評分。從9月份開始,每月10號前,將上個月的評分結果在“工業企業安全在線”上進行晾曬,評分辦法見附件4。各市要參照省廳做法,對有礦山的縣(市、區)進行評分和排名晾曬。
(四)強化結果運用。2023年底,省廳將組織對各市攻堅整治工作進行驗收,開展年終評分和排名。對攻堅整治工作不力、效果不佳、排名靠后的地區進行通報。
附件:1.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表
2.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表
3.尾礦庫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表
4.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攻堅整治工作成效評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