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安委辦: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管理,切實提升服務質量,規范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市場,根據《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浙江省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66號)等規定和《浙江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分級管理規定〉的通知》(浙應急基礎〔2021〕96號)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強中介機構分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范中介服務市場,提升機構管理水平
(一)整飭規范市場秩序。按照“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公開透明”的要求,規范整飭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市場秩序,杜絕強制指定服務單位等行為,實現購買方、服務方平等自主選擇。鼓勵各地按服務類別研究制訂政府指導價,進一步規范服務活動和收費標準,依法督促中介機構公示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等信息。嚴禁無資質承接有資質要求的服務項目,嚴禁轉包分包、弄虛作假、壟斷收費、違規收費等行為。
(二)壓實制度內控責任。指導中介機構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管理職責,強化從合同簽訂、事項報告、服務方案、服務流程、問題整改、服務閉環等全過程管理。完善服務對象“一企一檔”,特別是發現存在重大問題隱患的,應拍攝照片或視頻留存,并提出針對性整改措施,開展跟蹤指導。定期開展業務培訓,提升服務人員的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建立執業準則規范,狠抓服務質量,嚴肅服務紀律,及時制止、糾正弄虛作假等各類違反職業道德行為。
(三)推進行業自律發展。鼓勵各地成立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行業協會或其他自律組織,建立常態化的自我監督、協同改進行業自律機制;充分發揮協調、管理作用,積極引導成員單位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要求,規范服務行為;強化人才引進和儲備,提升機構專業能力和服務水平;積極幫助有條件的中介機構發展壯大,進一步提升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支撐能力。
二、優化信用評估模式,強化中介分級管理
(一)堅持屬地為主,優化評價規則。優化中介機構信用評價規則,建立以服務質量情況、基本信息、服務合同和記錄錄入情況等內容為重點的評價規則(見附件),劃分A、B、C、D四個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由中介機構服務企業所在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辦理,按比例進行賦分;對同一家機構在多個縣(市、區)服務的,評價結果取平均值換算。各地可在省分級評分規則的框架下,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評分細則,細化評價工作要求和認定程序。
(二)堅持公開透明,細化評價流程。負責中介機構評價的單位要定期收集中介機構工作情況,掌握中介機構從業告知、服務質量、重大隱患報告、服務企業事故等相關信息,每季度首月5日前登錄“中介管理系統-工作評價”專欄對中介機構進行信用評價。每季度首月10日前,上一級主管部門要對縣級評價單位出具的評價結果進行審核,形成最終評價等級。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各地要分別匯總評價情況(包含評價問題清單),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公布當地中介機構信用評價情況。
(三)堅持實事求是,確保評價質量。各地要加強對中介機構錄入信息的審核監督,定期組織專項檢查,重點核查公司經營資質、人員資格、專業能力、管理制度、過程控制、服務信譽和服務質量等,及時督促糾正中介機構虛報信息、服務造假或超能力、超范圍承接項目等情況,逐步積累和完善中介機構服務質量監管檔案。要嚴格對照評價規則,定期對中介機構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確保評價情況符合實際。
“中介管理系統”將于8月底前迭代升級,上線新的評價規則。各地要在2023年9月10日前完成轄區內中介機構重新分級評價,并進行公布。
三、加強評估結果運用,全面遏制中介亂象
(一)落實分類管理措施。各地要強化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積極運用“中介管理系統”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肮I企業安全在線”平臺企業端將新增中介機構信用評價情況和風險提醒專欄,引導企業、保險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優先選擇信用等級高的中介機構開展服務。對A級中介機構,落實相應激勵措施;對D級中介機構,嚴格實施反向制約措施,增加監督檢查頻次,責令限期改正,對其進行警示約談。
(二)從嚴開展監督執法。各地要加強中介機構執業情況監督檢查,在開展行政許可、執法檢查、事故調查等工作時,對涉及的中介服務情況進行一并檢查。對出具虛假報告、故意隱瞞重大事故隱患等違法違規行為,要按照《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從嚴查處,并向社會進行通報。對其服務企業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應該發現而未發現的,要依法一律停產整頓,并納入D級名單管理;對發生事故的企業,必須倒查中介服務情況,存在違規行為的一律從嚴查處,并在信用評價中進行降級。
(三)規范政府購買服務。嚴格落實《政府采購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分級管理規定》等有關要求,在政府購買服務中查詢機構信用等級情況,對信用等級較低的予以警示。涉及檢查類事項,應執行分離回避制度,嚴禁承擔政府檢查任務的中介機構承接轄區內企業的安全技術服務。對政府委托中介服務事項,要加強服務供給全程跟蹤監管,定期掌握工作進展,檢查工作質量,不得一包了之,不得過渡轉讓監管執法;各地不得幫助、縱容中介機構推銷業務。
各地要加大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工作督查力度,定期收集政府購買安全服務的情況,加強監管部門、鄉鎮(街道)工作落實情況的抽查,對工作落實不到位的進行通報批評和追責問責。
附件:中介機構分級評價規則(試行)
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