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應急管理局:
根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實施方案》(礦安〔2023〕55號)要求,現將《浙江省礦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地下礦山安全整治、露天礦山安全整治和礦山安全生產綜合整治等重點工作,認真抓好落實。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2023年5月16日
浙江省礦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礦山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落實省委省政府近期安全生產決策部署,按照國家《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實施方案》和《浙江省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實施方案》工作部署,結合我省已開展礦山安全生產整治等重點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全面落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部門安全監管責任和地方黨委政府領導責任,嚴格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進一步明晰標準、提升本質、完善管理,推動全省認真排查和整改礦山重大事故隱患,落實落細各項重大安全風險防控措施,推動安全生產治理模式向事前有效預防轉變,確保全省礦山安全生產形勢平穩向好,為杭州亞運會、亞殘運會勝利召開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二)主要目標。按照最高標準、最嚴要求,推動礦山企業扎實開展專項排查整治,實現重大事故隱患企業自查自糾率100%;應急管理部門對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采掘施工企業(本部)專項排查整治執法檢查覆蓋率100%,對執法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依法查處率100%;全面推動礦山安全數字化建設,大中型金屬非金屬礦山完成率達100%,并接入省廳礦山安全數字化(礦山重大災害風險防控)監管平臺。
(三)整治范圍。所有正常生產、建設、整改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啟動復工復產、有人作業的長期停產停建礦山,必須按照正常生產建設礦山進行排查整治。對無人作業的長期停產停建礦山,由負責日常安全監管的單位嚴格落實駐礦盯守或者聯系盯守責任。
(四)整治時間。2023年5月至12月。
二、整治標準
(一)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重點整治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法定安全職責、安全技術工作不規范、安全培訓走過場、違規動火作業、違規檢維修、使用淘汰的裝備工藝、提升系統未按照規定監測檢驗、不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非法外包、違法違規勘探等問題。整治標準參見“浙應急基礎〔2022〕148號”文件的附件1。
(二)地下礦山。重點整治未按照要求完成采空區、塌陷區等隱蔽致災因素排查治理,未落實頂板、火災、中毒窒息、水災、提升運輸等重大風險防范化解措施。整治標準參見“浙應急基礎〔2022〕148號”文件的附件2。
(三)露天礦山。重點整治未按照要求落實邊坡坍塌風險管控措施、未按規定進行邊坡穩定性分析評估。整治標準參見“浙應急基礎〔2022〕148號”文件的附件3。
(四)尾礦庫。重點整治潰壩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實、排水設施不完善、未經批準擅自加高壩體等問題。整治標準參見“浙應急基礎〔2022〕148號”文件的附件4。
(五)采掘施工企業。重點整治資質掛靠、以包代管和安全能力不足、亂鋪項目等問題。具體參見“浙應急基礎〔2022〕148號”文件的附件5。
三、主要任務與時間要求
(一)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突出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第一責任,推動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切實提高企業隱患排查和整改的質量。
1.持續深化全系統各環節自查自改。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企業、采掘施工企業要對照《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尾礦庫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結合礦山安全生產綜合整治自查自改工作,突出重大安全風險防控措施落實,突出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聚焦露天礦山邊坡坍塌和地下礦山頂板、水、火、粉塵、墜罐跑車及尾礦庫潰壩、尾礦泄漏等重大災害和風險,持續深化開展各環節自查自改,做到橫到邊、縱到底、全方位,并重點對照《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認真開展自查自改。(系統性排查每月不少于1次)
2.全面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全員職責。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為自查自改第一責任人,必須每月牽頭開展一次系統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并落實全員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切實做好日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礦山企業要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明確從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礦長、總工程師等“關鍵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各崗位職責,并按礦山安全生產綜合整治要求開展自查自糾,嚴格考核追責,切實推動全員明責、知責、履責、追責、盡責。對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建立臺賬,由主要負責人負責跟蹤督辦,確保責任、措施、資金、期限和應急預案落實到位,逐一整改銷號。企業要按規定及時足額提取和規范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切實保障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技術力量不足的礦山企業必須配齊技術管理人員,并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精準查找、科學治理重大事故隱患,提高隱患排查和整改的質量。(5月底)
3.認真組織開展各項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排查整治。各礦山企業要按照已經印發的地下礦山整治、露天礦山整治和礦山安全生產綜合整治方案的部署要求,結合本企業實際,認真組織開展相關整治工作。重點做好重大災害治理、隱蔽致災因素排查治理、地下礦山采掘接續、違規動火等危險作業和無軌運輸車輛、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等專項整治和尾礦庫專項整治;對排查發現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及時組織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壓實安全責任,落實管控措施,主動防范化解安全風險;對災害治理措施落實不到位、不能保障作業安全的,要主動采取停產、限產等安全防范措施。各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要深刻吸取近期違規動火、透水、瓦斯突出、邊坡坍塌等引發的重特大事故教訓,結合本企業災害實際,組織開展全員安全警示教育活動,舉一反三抓好整改,防止屢屢重蹈覆轍。(按照相關方案明確的時間要求落實)
4.強化應急處置和應急演練。各礦山企業要建立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停產撤人制度,保證緊急情況時及時撤人(5月底前);要開展1次從業人員培訓和演練,保證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各類撤人情形,確保遇到極端天氣、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時能夠及時撤出涉險人員(6月底前);要開展1次專項檢查,全面排查化解汛期安全風險隱患,嚴防暴雨、洪水、雷電、臺風、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災害引發礦山事故(主汛期前);礦山企業在上半年和下半年至少分別組織開展1次針對企業自身災害和風險特點的專項應急預案演練,其中地下礦山至少開展1次井下火災、中毒窒息事故應急演練(6月底前),重點檢驗全體從業人員是否熟悉應急救援預案和避災路線,是否掌握事故征兆、具備自救互救能力,是否能熟練使用緊急避險設施,演練結束后,要及時進行總結評估,對暴露出的問題和不足采取針對性措施,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應急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確保關鍵時刻用得上、能應急、救得了。
(二)全面開展專項整治執法檢查,切實提升監管人員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強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5.組織開展監管執法人員專題培訓。省廳和礦山較多的市級應急管理局結合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學思想、強黨性、重實踐、建新功”,推動執法人員明責、知責、履責、追責、盡責,發揚斗爭精神、增強斗爭本領,圍繞重大事故隱患整治任務,聚焦《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和《礦山安全生產綜合整治檢查表》中的非煤礦山210項檢查內容,突出“為什么要嚴查、怎么查、查什么、怎么處置、不處置怎么辦”,集中組織對執法檢查人員開展1次專題培訓,切實提高監管監察執法人員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水平。(省廳組織的全省礦山安全監管干部培訓班在5月底前完成,相關市應急管理局培訓班在6月底前完成)
6.開展精準執法檢查。省、市、縣三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分級分類的要求,對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采掘施工企業(本部)開展一輪“全覆蓋”執法檢查。其中,單班下井人數30人以上的地下礦山、三等以上運行尾礦庫由省廳負責執法檢查;在建礦山、其他運行尾礦庫和停用的三等以上尾礦庫、設計最終邊坡高度100米以上的露天礦山、項目部數量在15個以上的采掘施工企業(主要檢查企業本部,可視情況對項目部開展必要的抽查)由市級應急管理局負責執法檢查;縣級應急管理局對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采掘施工企業進行“全覆蓋”檢查。督促企業全面落實專項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緊盯不放、建立臺賬,抓好閉環整改。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要依法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實行“一案雙罰”,嚴禁以罰代管、罰而不管;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并落實主要負責人行業禁入規定;對涉嫌犯罪的,必須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做好行刑銜接案件查辦。(9月底前)
7.建立健全問題隱患問責機制。要突出對礦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礦長、總工程師等“關鍵人”駐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對問題明顯卻自查查不出或查出后整改不到位的,要嚴肅追責問責。對企業自查的重大事故隱患,已按照規定報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消除的,可依法從輕或免于行政處罰;對自查無重大事故隱患但被監管部門檢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要依法從嚴處罰,并實施“一案雙罰”。(5月底前)
8.強化礦山安全執法監督。按照“前有執法、后有全過程的執法監督”的要求,加大對監管執法活動的抽查檢查力度,突出對執法流程、執法行為、處理處罰等情況的現場監督,通過對礦山基本安全生產條件、重大風險隱患排查動態管控機制建立運行等情況的核查,驗證執法效能。要建立完善執法問責機制,對存在長期只檢查不處罰或問題隱患描述避重就輕、刻意規避處理處罰等情形的,要倒查有關人員責任,問題嚴重的要嚴肅問責處理。建立監管執法效能考核制度,科學細化量化考核指標,對考核排名長期靠后、考核分值長期偏低的地方和相關執法人員,及時督促、提醒、約談、通報,問題嚴重的要采取組織調整等措施。(6月底前)
9.創新檢查執法方式切實提高監管執法效能。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和要求,及時使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開發的監管監察執法系統開展執法活動,實現對執法活動即時性、過程性、系統性管理。要充分依托“浙江省工業企業安全在線”相關礦山、尾礦庫的監測預警系統,開展網上巡查,對發現問題開展精準執法;要針對主汛期、極端天氣等重點時段,密切關注礦山、尾礦庫安全風險監測指標,做到早會商、早預警、早防范,在第一時間發布預警信息,推動礦山重大安全風險防控措施有效落實。要積極運用“四不兩直”、明查暗訪、異地執法、交叉互檢等工作方式,不斷提高執法質量。(常態化工作)
(三)強化地方政府責任落實,切實提高領導礦山安全的工作水平。
10.推動地方黨委政府領導責任落實。按照國家要求,省廳對各市、各市對有關縣(市、區)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情況進行督導檢查,重點檢查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否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動員部署,是否定期聽取專題情況匯報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是否明確地方政府領導礦山聯系包保責任并開展監督考核,是否及時研究解決專業監管能力和應急救援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是否明確無生產經營主體的尾礦庫的日常安全監管責任,是否建立重大風險和事故地企聯動應急救援“叫應”及緊急撤人機制,分管負責人是否按職責分工定期開展督導等。(8月底前)
11.加大對重點縣和重點企業督導力度。省廳對常山、青田、遂昌等3個重點縣及單班下井30人以上的地下礦山企業進行重點督導,相關市應急管理局要對礦山監管任務較重的縣(市、區)或鄉鎮進行重點督導。通過“開小灶”、重點幫扶等方式,推動落實“一縣一策”整治方案,深入開展整治攻堅。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指導整改,對整治工作推動不力、企業重大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不及時、非法問題突出的要進行約談、曝光。(8月底前)
12.嚴格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的督查督辦和考核。要推動當地政府建立本地區重大事故隱患數據庫,完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督辦制度(6月底前)。對重點執法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屬地應急管理局要負責掛牌督辦,并建立整改銷號臺賬(5月底前)。各市要將專項排查整治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銷號情況納入對縣級地方政府安全生產年度考核內容,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搞形式、整改走過場的地區,原則上不得評為“優秀”(12月底前)。
13.強化專項整治工作輿論引導。要充分發揮輿論宣傳,將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和應急演練作為“安全生產月”專題活動的主要內容,對各地好經驗好做法要加強宣傳報道,交流推廣。要積極發揮新聞媒體和群眾監督作用,拓寬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社會公眾通過“12350”舉報電話等途徑舉報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核查屬實的要按規定兌現獎勵。開展礦山安全警示教育,曝光一批礦山安全生產典型違法行為和事故案例,形成社會各界對礦山作業安全高度關注的濃厚氛圍,全面推動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整治工作的落實。(6月底前)
五、階段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2023年5月底前)。各市應急管理局將本方案迅速傳達到所有非煤礦山企業,將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納入本地區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重要內容,進行動員部署,廣泛宣傳發動。
(二)自查自改和督導幫扶階段(2023年6月底前)。各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開展自查自改,建立并動態更新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臺賬,定期報送屬地應急管理局。省廳對重點縣(市、區)、重點企業開展督導幫扶。市、縣級應急管理局對企業自查自改開展督促檢查,發現自查自改不認真、走過場的,一律推倒重來。組織完成執法人員專題培訓,按照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
(三)精準嚴格執法階段(2023年9月底前)。按照重點任務要求和職責分工,應急管理部門完成“全覆蓋”執法檢查。嚴查各類非法違法和違規行為。通過差異化執法處罰措施,強化政企互信,推動企業真查真改并按規定主動報告重大事故隱患。
(四)總結提高階段(2023年12月)。各市、縣(市、區)對照礦山安全生產綜合整治相關要求,對執法檢查發現的重點問題、重點企業、重點地區進行回頭看,全面完成相關執法處罰,鞏固整治成效。在“回頭看”的基礎上,對本地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整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全面總結評估,梳理好經驗好做法形成總結報告,與綜合整治評估報告一并于2023年11月25日前報送省廳安全基礎處。
各市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訓,進一步壓實責任、健全機制,扎實抓好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要定期調度掌握工作進展,結合礦山安全生產綜合整治有關安排,每月底向省廳報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銷號清單及工作進展情況。聯系人:梁益平,電話:0571-81050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