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安委會,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為持續強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懾安全生產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推動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省安委辦通報第十一批10起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一、行刑銜接類(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等危險作業行為涉嫌危險作業罪)
1.杭州市蕭山區杭州聚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高空吊裝作業涉嫌危險作業罪案。2022年3月9日,杭州聚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對城廂街道育才南苑小區52棟頂樓違章建筑拆除過程中,用汽車吊將建筑垃圾從頂樓吊運至地面。當日下午2時許,在吊裝作業過程中樓頂一塊磚頭掉落,砸中正在下方通行的小區住戶黃某某,導致黃某受傷。
經核查,該工地樓頂吊裝作業現場未按規定在臨邊設置安全防護網,在地面居民通道處(吊車作業區域內)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防護棚,工地現場班組長李某在未取得起重機指揮(Q1)特種作業證的情況下,擅自使用通訊設備指揮汽車吊進行高空吊裝作業,導致該小區住戶受傷,其違章作業行為具有造成重大傷亡的現實危險。李某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等規定,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之規定,已涉嫌危險作業罪。4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依法對李某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磐安縣厲某某未經安全許可擅自從事采礦作業涉嫌危險作業罪案。2022年5月23日,磐安縣方前鎮茶潭村白頭山至施丘道路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落石從高處墜落砸傷工人的事故。事故發生后,磐安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調查。調查發現,該工程擅自改變規劃路線,其目的是借筑路為名行非法采礦之實,其開采石頭行為未經許可,且施工現場存在高邊坡,未及時采取防墜安全網等相應的安全措施,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該工程負責人厲某某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工程施工,且發生傷人事故,其行為違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之規定,已涉嫌危險作業罪。2022年11月4日,磐安縣公安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依法對厲某某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江山市朱某某等5人未經許可組織非法采礦涉嫌危險作業罪案。2021年12月28日16時26分,江山市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接報,稱江山市廿八都鎮周村(徐羅村)礦山有2名男性因氣體中毒昏迷。現場調查發現,2021年12月27日起,朱某某在未經依法許可的情況下,組織5人在江山市廿八都鎮徐羅礦區螢石礦原探礦點PD3平硐及其附近非法開采螢石礦。12月28日,朱某某及另一名人員在非法采礦過程中因一氧化碳中毒發生暈倒昏迷。
經核查,朱某某等5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關于“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之規定,已涉嫌危險作業罪。2022年1月29日,江山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朱某某等5人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12月2日,江山市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二、行政處罰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1.紹興市上虞區紹興佳英感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管生產安全副總經理楊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2023年1月6日,紹興市上虞區應急管理局對紹興佳英感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沒有制氮機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分管生產安全副總經理楊某某未組織擬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楊某某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核查,紹興佳英感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管生產安全副總經理楊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2月20日,紹興市上虞區應急管理局對楊某某作出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2.嵊泗縣光曜工貿有限公司安全培訓負責人何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2022年7月4日,嵊泗縣應急管理局對嵊泗光曜工貿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未制定并實施2022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該單位安全培訓負責人何某某未組織本單位2022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立即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并對何某某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嵊泗光曜工貿有限公司安全培訓負責人何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2022年8月29日,嵊泗縣應急管理局對何某某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3.湖州市南潯區湖州榮潤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員丁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2022年4月20日,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對湖州榮潤建材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安全管理員丁某某未組織開展2022年新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制止和糾正新員工在鏟車作業區域內騎行電動車等違章行為。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對本單位新員工開展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對丁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湖州榮潤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員丁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第六項“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2022年6月14日,南潯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湖州榮潤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丁某明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4.嘉興市南湖區嘉興力盛噴涂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楊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2023年2月6日,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對嘉興力盛噴涂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沒有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記錄,公司安全管理員楊某某未及時排查本單位有限空間存在的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楊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嘉興力盛噴涂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員楊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2月23日,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對楊某某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5.遂昌縣浙江榮凱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總監卜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2022年10月18日,遂昌縣應急管理局對浙江榮凱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配電房外包工程施工單位浙江騰翔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員工正在進行高處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也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浙江榮凱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總監卜某某在審批高處特殊作業過程未履行監管職責,未發現高處作業員工未取得高處作業證。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卜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浙江榮凱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總監卜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2022年11月25日,遂昌縣應急管理局對卜某某作出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6.杭州市余杭區杭州味冠農副產品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汪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2022年12月15日,杭州市余杭區應急管理局對杭州味冠農副產品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副總經理汪某某作為安全生產管理員未檢查并督促做好現場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發現從業人員違規操作叉車等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汪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杭州味冠農副產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安全管理員汪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2023年2月15日,杭州市余杭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汪某某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7.永嘉縣中昆閥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員周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2022年9月16日,永嘉縣應急管理局對永嘉中昆閥門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一樓后處理車間和三樓制殼車間的消火栓前堆有雜物。該隱患已于2022年9月2日被公司安全管理員周某某發現并記錄在隱患排查記錄上,提出了整改措施,但之后周某某并未督促落實整改,安全隱患一直存在。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周某某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永嘉中昆閥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員周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2022年10月24日,永嘉縣應急管理局對周某某作出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為保證企業安全生產的核心力量,對企業安全生產負有重大的管理責任!栋踩a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必須履行7項職責。以上7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是近年來我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執法中查處的非常典型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法案例,具有較強的警示和教育意義。各地各部門要及時協同曝光,認真開展宣傳,警示廣大生產經營單位和責任人員吸取典型案例教訓,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附件:相關法律法規
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