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司法局:
為完善我省應急管理行政執法技術支撐體系,加強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應急管理行政執法專業力量建設,強化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社會監督,根據應急管理部、司法部《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規定(試行)》(應急〔2021〕9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浙江省應急管理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同時,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是強化組織領導。各級應急管理和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高度重視本項工作對加強基層應急管理行政執法力量的保障作用。各地要根據各級政府應急管理執法改革實際需求,綜合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合理確定技術檢查員配備數量,明確崗位職責,規范聘用程序,聘用計劃報本級政府同意后實施。
二是強化實施指導。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統籌指導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聯系機制建設。本通知下發前各地已經通過正式程序錄用且正式聘用的人員,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可由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統一向省應急管理廳申領工作證件。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按規定加強聘用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培訓,提高履職能力。
三是強化示范推廣。鼓勵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和司法行政部門,根據本細則規定因地制宜、積極探索制定本地區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實施辦法,及時報送省應急管理廳和省司法廳。省應急管理廳將會同省司法廳對各地推進過程中好的經驗做法及時推廣示范。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浙江省司法廳
2022年11月21日
浙江省應急管理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市、縣級執法隊伍專業力量建設,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社會監督,健全浙江特色的行政執法技術支撐體系,根據應急管理部、司法部《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規定(試行)》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應急管理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以下簡稱技術檢查員),是指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聘用的,為應急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撐,協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技術檢查員分為專職技術檢查員和兼職技術檢查員兩類。
應急管理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以下簡稱社會監督員),是指通過推薦或者邀請方式聘任的,對應急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工作進行執法監督的人員。
第三條 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的招錄、聘用、聘任等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省級統籌指導、市縣具體負責、部門協調配合”的原則開展。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統籌部署工作開展,加強與司法行政等部門工作協調,指導推動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政策。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加強部門溝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開展招錄、聘用、培訓、考核等各項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聘用技術檢查員、社會監督員,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與本級司法行政部門配合,統一選聘標準和程序,推動建立轄區技術檢查員、社會監督員統一的選聘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實行統一招錄、統一培訓、統一待遇、統一調配使用。
第五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選聘兼職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加強工業園區(化工園區)、港區和鄉鎮(街道)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配備,推進工作試點示范。
第二章 技術檢查員
第六條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轄區內行業領域安全風險狀況、執法管轄企業數量、重點檢查企業類型、執法難度、執法能力水平等因素,結合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科學合理確定專職、兼職技術檢查員的數量,明確崗位設置要求。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會同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技術檢查員聘用計劃,明確專職、兼職技術檢查員數量,以及專業需求、聘用方式、培訓考核、經費保障等內容,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專職技術檢查員聘用應按公開招聘形式進行,采用考試和考核兩種方式。應急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公告,明確招聘崗位、應聘條件、聘用方式、時間安排等事項。對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還應當明確考核的內容、要求、程序等事項。
第八條 專職技術檢查員通過考試方式聘用,應當符合并不限于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工作認真負責,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二)熟悉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技術標準,在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等領域有較高的專業水平或實踐經驗;
(三)具有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相關行業領域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二級(技師)以上職業資格,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等職業資格;
(四)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滿足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從事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等相關行業領域工作滿10年、實踐經驗豐富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項規定的限制,通過考核的方式聘用為專職技術檢查員。
第九條 技術檢查員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筆試重點考核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政執法以及招聘崗位相關專業知識等內容,面試主要測試專業能力和綜合素質?荚嚳偝煽冇晒P試和面試成績按比例折算。
采取考核的辦法招聘的,可以通過面試的方式進行。
根據考試考核成績確定擬聘用人員,經體檢、考察合格,確定正式聘用人員。考試至考察結束各環節入圍后主動放棄或體檢、考察不合格的,按分數高低依次遞補。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地招錄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或者采取符合有關規定的其他方式,聘用專職技術檢查員。有關合同應當明確技術檢查員的崗位職責、權利義務、薪酬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等內容。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從本地區應急管理專家庫或者經有關方面推薦的專業技術人員中,聘用兼職技術檢查員。聘用為兼職技術檢查員的,須經本人及所在單位同意。
兼職技術檢查員一般應當具有副高以上的技術職稱,或者中級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
第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聘用技術檢查員情況在本部門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技術檢查員按照應急管理部門安排,協助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以下行政執法職責:
(一)開展現場檢查、復查和調查取證工作,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消除事故隱患;
(二)參與事故調查、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技術審查,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三)參與行政案件研究討論,送達執法文書,執行行政執法決定;
(四)檢查、復查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
(五)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六)應急管理部門交辦的行政執法輔助性工作和其他任務。
技術檢查員在履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職責時,應當出示技術檢查員工作證,根據應急管理部門的授權,依托行政執法信息系統參加執法檢查工作,在有關現場執法檢查、復查和技術審查的行政執法文書上簽名。
技術檢查員承擔的是協助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按照提供的專業性意見承擔責任。
省市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統一調用轄區內的技術檢查員協助執法檢查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技術檢查員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二)獨立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三)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四)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五)為檢查企業提供影響執法公正性的有償技術服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從事的工作。
第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組織技術檢查員進行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的,按規定頒發技術檢查員工作證。專職技術檢查員入職培訓時間不少于10天,兼職技術檢查員入職培訓時間不少于5天,培訓內容應包括應急管理專業知識和通用行政執法知識。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崗前取證培訓題庫建設,工作證件統一制發工作。各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根據授權負責市本級和轄區各縣(市、區)取證培訓組織工作。
第十六條 技術檢查員應由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行政執法人員的規定統一管理,開展日常培訓、定期輪訓,并參照行政執法類人員考核方式進行專項考核、年度考核。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落實本地聘用技術檢查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社會監督員
第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可通過推薦或者邀請的方式聘任社會監督員。人選應具有較高政策水平和較強法治意識,熱心應急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并有一定社會影響。
第十八條 通過推薦方式聘任社會監督員的,由應急管理部門商請有關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研究機構、企業等提出推薦人員名單,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意后,頒發社會監督員工作證。
第十九條 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或者其他人士擔任社會監督員的,經征求本級人大、政協以及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的意見后,由應急管理部門向有關人士發出邀請,經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意后,頒發社會監督員工作證。
第二十條 社會監督員主要履行下列執法監督職責:
(一)反映社會公眾對應急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批評、意見、建議;
(二)提供有關違法行為和風險隱患的問題線索;
(三)其他有關執法監督事項。
第二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社會監督員提出的批評、意見、建議和提供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辦理并反饋。重大執法事項,可以邀請社會監督員現場監督。
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社會監督員的工作聯系機制,定期通報本地區行政執法情況,組織開展工作交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內設機構負責技術檢查員的招錄、聘用、培訓、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分工負責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證管理工作。
省級應急管理廳負責技術檢查員、社會監督員工作證(以下統稱工作證)的統一制發、統一編號。各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匯總本轄區內聘用、聘任的需要申領工作證的人員信息,統一報省應急管理廳頒發證件。
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證應當標注姓名、使用單位、崗位名稱、有效期、證件編號、持證須知和發證機關,貼持證人照片,并由發證機關加蓋專用印章。
技術檢查員工作證的管理參照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證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在聘用、聘任期限內,因健康狀況等原因無法勝任工作的,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或者日?己斯芾韮纱我陨喜缓细竦模蛘呤艿近h紀政務處分、刑事處罰的,應當予以解聘。兼職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的聘用、聘任期限屆滿后不再續聘的,自動解聘。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解聘人員及解聘原因等相關信息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并在部門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被解聘的,應當將工作證件、防護裝備、技術裝備、工作服裝等交回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警示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一)超越職權,違反規定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在開展現場執法檢查、復查和調查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致使未能正確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三)對執法對象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擅自轉借、贈送、出租、抵押、轉賣工作證件的;
(六)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有關執法工作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
(七)解聘后拒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
(八)有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發現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涉嫌違規違紀違法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或者按照管理權限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紀檢監察等機關介入調查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有權機關要求對有關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是否依法履職、是否存在過錯行為等問題,組織研究論證并出具書面意見,作為有權機關認定責任的參考。
第二十七條 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因履行本規定明確的職責,本人或者其近親屬遭受恐嚇威脅、滋事騷擾、攻擊辱罵或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當地公安機關并協助依法處置。
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因履行本規定明確的職責,遭受不實投訴、誣告以及誹謗、侮辱,經調查認定不予追究責任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以適當形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發生勞動爭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解決。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條 經商省財政廳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履行職責所需經費依法在本級財政中予以保障。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技術檢查員的崗位特點、專業能力、技術職稱、任職經歷等因素,結合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專職技術檢查員的薪酬待遇,并在有關合同中予以明確。兼職技術檢查員可以根據兼職崗位特點、工作內容和工作量給予相應的補助。
社會監督員工作屬于公益事業,原則上不發放報酬。
第三十一條 專職技術檢查員的聘用期限,根據應急管理行政執法實際需要和本人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兼職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的聘用、聘任期限為3年,期限屆滿后可以續聘。
第三十二條 經商省財政廳,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技術檢查員、社會監督員配備統一工作服裝,執法檢查技術裝備及必要的防護裝備,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等相關保險,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司法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