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細則》)經浙江省應急管理廳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以浙應急基礎〔2022〕89號文件印發,自2022年7月3日起施行。為準確理解、執行《細則》的主要內容,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訂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適應礦山安全監管形勢的變化。近幾年發現,一些礦山借“工程性礦山”之名進行違法生產經營活動,規避礦山安全監管;同時,自然資源部門對于批準用地紅線內的場平工程、道路工程等,已經不再頒發采礦許可證。為此,需要及時調整“工程性礦山”相關許可政策,依法依規加強對所有礦山企業的安全監管。
(二)貫徹落實國家礦山安全工作要求!秶业V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礦安〔2022〕4號),規定地下礦山、尾礦庫、200米以上高邊坡露天礦山安全許可不得委托;對采掘施工企業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要求對其所有地下礦山項目部人員配備情況進行審查。這些要求,需要修訂《細則》予以貫徹落實。
(三)規范采掘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鞏固清理整頓成效。按照原《細則》,采掘施工企業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沒有人員配備要求,導致部分采掘施工企業盲目設置項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無法跟上國家要求,甚至出現資質掛靠、以包代管問題,省外項目事故多發。從去年5月份開始,我省按照國家要求,開展采掘施工企業清理整頓。到目前,以包代管、資質掛靠問題基本得到解決,施工項目部人員配備不足、安全管理能力不足問題有明顯改善,基本達到清理整頓目標。需要制訂本《細則》,進一步規范許可審查條件,鞏固清理整頓成效。
二、主要制訂依據
主要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20號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礦安〔2022〕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文件制訂。
三、主要內容及有關條款解釋
《細則》分六章,共40條及1個附件。主要內容有:
(一)非煤礦山取證對象。
第二條、第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作了規定。與原來規定相比,一是取消了原來“工程性礦山不需要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規定;二是明確石油天然氣企業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三是依據20號令,把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采砂作為發證對象。
工作中注意把握:一是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的礦產資源開采(包括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工程)全部屬于礦山,其采礦權人全部是礦山企業,除了本《細則》明確暫時不需要取證的對象外,應該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才可進行生產。二是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對象與安全監管對象并不一致,礦山安全監管對象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確定的范圍。三是根據職能調整,石油天然氣企業的安全監管屬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二)委托許可審查工作。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號令和礦安〔2022〕4號文件要求,《細則》第四條進行了明確。
除了省廳直接受理、審查和發證的企業以外,其它非煤礦礦山企業及金屬非金屬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包括原來由省廳直接受理、審查的中央管理企業和省屬企業所屬的采掘施工企業、地質勘探單位,實行委托受理、審查。
(三)取證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六條進行了明確。工作中應注意把握:
1.關于“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由于國家沒有出臺危險性較大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目錄,所以《細則》只明確地下礦山提升系統、主風機及通風系統經檢測檢驗的要求,其它有待國家公布目錄及相應管理辦法后,另行布置執行要求。
2.關于“采掘施工企業依法開展對所屬項目部的安全管理,健全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配備的項目部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對于地下礦山采掘施工項目部,應該根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礦安〔2022〕4號)第五條(十九)的規定執行。對于露天礦山采掘施工項目部,應該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根據承攬工程的規模和特點,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
(四)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應該提供的材料。
第八到第十三條進行了明確。工作中應注意把握:
1.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金屬非金屬礦山采礦許可證,采掘施工企業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證書,無需企業提供證件,審查人員通過系統查詢,系統暫時無法查詢的,由審查人員到現場核查。
2.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相應操作資格證書,無需企業提供證件,只需要提供名錄,審查人員通過系統查詢。
3.采掘施工企業提交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包括初次申領、延期及變更許可項目數量)應在“申請許可范圍”中注明申請設立的地下礦山采掘施工項目和露天礦山采掘施工項目數量。
(五)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與頒發。
第十六到十九條,明確了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辦法與發證對象。工作中應注意把握:
1.對存在多個獨立生產系統的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可以根據20號令的規定,向每個獨立生產系統和企業本部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獨立生產系統與企業本部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結合,一個獨立生產系統發一本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許可范圍中注明獨立生產系統(礦山)名稱。
2.對采掘施工企業許可施工項目數量的核定:
對于初次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根據企業申請擬設立項目數量,并依據企業提供的企業本部人員和項目部的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數量進行核定。每個露天礦山采掘施工項目部(項目)至少需要配備1名項目負責人、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1名專職的采礦工程技術人員,并根據項目具體內容配備一定數量的其它工程技術人員和礦山特種作業人員(至少需要配備1名安全檢查作業人員);每個地下礦山采掘施工采掘施工項目部(項目)至少需要具備1名項目負責人、3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采礦、地質、測量、機電等專業的專職工程技術人員各1名,并配備一定數量的特種作業人員(至少需要配備安全檢查作業、支柱作業、通風作業人員各1名)。企業本部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數量根據企業申請設立的項目數量配備。
對于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企業。根據企業已經設立項目情況和申請設立的項目數量,并依據企業提供的企業本部人員和項目部的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數量進行核定。已設立項目主要審查相關人員配備是否符合規定;在已設立項目的人員配備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對擬增加的項目,按照前述“初次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標準進行核定。
(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和變更。
第二十到二十四條,主要明確延期和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形、申請材料和審查辦法。工作中應注意把握:
1.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申請延期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到期后未申請延期的,應予以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2.對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及獨立生產系統許涉及變更開采規模的,如果《采礦許可證》記載開采規模的,應依據《采礦許可證》和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作為依據;《采礦許可證》沒有記載開采規模的,經情況說明后,可以依據自然資源部門備案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應急管理部門批準的《礦山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開采規模作為依據。
3.采掘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需要增減許可施工項目數量的變更。一是申請減少許可施工項目。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后,項目部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等人員減少,無法滿足已許可的施工項目數量對應的人員配備要求,應申請減少許可施工項目的變更。二是申請增加許可施工項目。當企業承接的采掘施工項目或者擬設立的采掘施工項目數量,超過許可施工項目數量,且各類人員配備符合要求,應申請增加許可施工項目的變更。
(七)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到三十四條,主要明確非煤礦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后的監督管理要求。工作中應注意把握:
1.第二十八條明確的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企業省外項目應當向作業所在地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其報告形式應該符合項目所在地的規定,只要能反映出項目情況已經報告的文件材料,應予以認可。
2.第三十九條明確的涉及撤銷、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有關資格的行政處罰,由涉案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將情況逐級報請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立案查處,作出處罰決定;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涉案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將情況逐級報請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委托涉案所在地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實施查處,查處結果報發證機關,作出暫扣決定。
四、貫徹落實要求
(一)本《細則》主要根據《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進行細化制訂,按照規范性文件制定有關要求,20號令已經明確的內容,除非必要,本《細則》不再重復。因此,在具體執行中,應將本《細則》與20號令相結合,一并予以貫徹執行。
(二)本《細則》涉及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具體方法、內容等要求,應根據本《細則》并結合浙江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指導意見(暫行)》的通知(浙應急基礎〔2022〕90號)一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