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人力社保局,省級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精神,結合我省防災減災、應急救援領域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浙江省防災減災領域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浙江省應急救援領域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并按規定組建相關職稱評審委員會,及時推動評審實施工作。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省應急管理廳。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11月23日
浙江省防災減災領域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
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評價防災減災領域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完善防災減災領域人才選拔機制,促進防災減災領域技術人才隊伍整體素質提高,根據中央和省委有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防災減災基礎建設、防災減災技術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其中事業單位人員應按照評聘結合原則執行。
(一)防災減災基礎建設相關工作:指從事防災減災相關標準制修訂,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創建,應急物資儲備規劃,避災安置場所建設,防災減災新技術、新方法開發與推廣等工作。
(二)防災減災技術相關工作:指從事自然災害調查與評估,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自然災害防御工作指南、案例庫編制,防災減災規劃編制,自然災害減災和防治工程技術應用等工作。
第三條 按照本評價條件通過評審,獲得防災減災領域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和學術水平,是聘任防災減災領域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申報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熱愛防災減災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術修養和敬業精神,積極為防災減災事業服務。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
(一)獲得相應理、工、農、醫學科大學?埔陨蠈W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4年以上。
(二)獲得相應理、工、農、醫學科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2年以上。
(三)任其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因崗位變動,需轉評防災減災領域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應從事防災減災領域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
第六條 下列人員經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
(一)具有相應理、工、農、醫學科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者,從事專業工作滿 3年(學歷或學位取得前后從事防災減災領域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學歷或學位取得后從事專業工作須滿1年)。
(二)具有相應理、工、農、醫學科博士學位者。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
(一)獲得相應理、工、農、醫學科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二)獲得相應理、工、農、醫學科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工程師職務2年以上。
(三)具有其他中級職務任職資格人員,需轉評防災減災領域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工程師職務1年以上,且取得中級職務任職資格后的任職年限與取得防災減災領域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的任職年限累計5年以上。
(四)任其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因崗位變動,需轉評防災減災領域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應從事防災減災領域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
(五)不具備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學歷和資歷,但按本量化評價標準,其自評分達到規定分值,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
第八條 取得以下標志性業績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報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
(一)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的獲獎人員。
(二)獲得。ú浚┘壙茖W技術獎一等獎的獲獎人員,或二等獎的主要獲獎人員(排名前七),或三等獎的主要獲獎人員(排名前五);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的主要獲獎人員(排名前三)。
(三)國際標準主導制定者(排名前七),或國家、行業標準的主要起草人(排名前三)。
(四)省級以上專利金獎(排名前三),或專利銀獎(排名前二),或專利優秀獎(排名第一)獲獎人員。
第九條 申報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近4年年度考核為合格(或稱職)以上等次;申報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近5年年度考核為合格(或稱職)以上等次。
第十條 申報評審防災減災領域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應當按照《浙江省應急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登記細則》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
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防災減災領域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人員應達到的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
較系統地掌握防災減災領域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能較熟練地運用防災減災領域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了解防災減災領域國內外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
具有運用防災減災領域的理論和現有科研成果,進行防災減災技術服務,應急物資儲備規劃,避災安置場所建設,災害風險分析研判,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防災減災新技術、新方法開發或推廣的經歷和能力。
(三)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與成果
任助理工程師期間,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設區市(廳)級以上標準/規程/規范1項以上,并頒布實施。
2.參與完成縣級以上科研項目2項以上,并通過評審、驗收。
3.參與完成縣級以上自然災害風險評估報告8份以上,或參與完成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區劃)報告4份以上。
4.參與縣級以上自然災害調查完成典型性調查評估報告、總結性調查評估報告4份以上,并通過審核。
5.參與完成自然災害防御工作指南、案例庫或防災減災規劃編制3項以上,并推廣應用。
6.參與完成自然災害災情調查、核查3項以上,并形成調查報告。
7.參與3次以上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并形成相應的綜合分析報告。
8.參與開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創建工作,并參與省級以上減災示范社區的運行。
9.為主完成鄉鎮級以上避災安置場所或應急物資儲備評估、規劃、建設工作4項以上,并持續做好管理工作。
10.參與開發或推廣防災減災新技術、新方法等項目1項以上,成效顯著。
11.獲得防災減災領域相關專利或軟件著作權1項以上。
(四)論文、著作條件
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或省、部級以上專業性學術會議上發表過論文,或出版過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專著或譯著。
第十二條 申報防災減災領域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人員應達到的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
全面系統地掌握防災減災領域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練運用防災減災領域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具有跟蹤防災減災領域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
任工程師期間,應至少具備下列工作經歷和能力之一:
1.具有縣級以上科研項目研究、開發或推廣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2.具有編寫防災減災領域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規程/規范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3.具有開展重大自然災害風險分析研判、總結,災情調查、核查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4.具有對自然災害致災因子風險分析、承災體綜合風險等級評估和多災種暴露分析、歷史災害調查分析,利用自然災害風險建模與評估技術,對區域自然災害進行綜合評估區劃的工作經歷與能力。
5.具有對較大自然災害防治與應急處置開展數據收集、現場調查、技術分析、效果評估,總結經驗與教訓,針對存在的短板與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改進建議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6. 具有自然災害信息接收、綜合分析研判、報送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7.具有開展防災減災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認證、實施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8.具有開發防災減災新技術、新方法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三)專業技術工作業績
任工程師期間,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為主編制完成設區市(廳)級以上防災減災標準/規程/規范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排名前五),并頒布實施。
2.為主完成設區市(廳)級以上防災減災科研項目2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排名前五),或主持完成縣級以上防災減災科研項目2項以上,并通過評審、驗收。
3.獲得市(廳)級科技成果獎三等獎以上。
4.為主完成縣級以上自然災害風險評估報告15份以上,或綜合風險評估(區劃)報告10份以上。
5.主持完成縣級以上自然災害典型性調查評估報告、總結性調查評估報告5份以上(或為主完成7份以上),并通過審核。
6.主持完成自然災害防御工作指南、案例庫或縣級以上防災減災總體規劃、避災安置場所、應急物資等專項規劃編制2項以上(或為主完成3項以上),并推廣應用。
7.為主完成自然災害災情調查、核查3項以上,并形成調查報告。
8.參與5次以上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并形成相應的綜合分析報告。
9.主持開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創建工作,持續運行省級以上綜合減災示范社區。
10.主持開發防災減災新技術、新方法等項目1項以上,或為主完成2項以上,成效顯著。
11.為主獲得防災減災領域相關專利或軟件著作權1項以上。
12.在防災減災工作中,應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有較大的創新和突破,業績突出,取得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確認。
(四)論文、著作條件
任工程師期間,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或省、部級以上專業性學術會議上發表論文2篇以上(至少1篇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為主編著并正式出版著作1部以上。
第四章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含標志性業績成果)、科研成果、發明專利、繼續教育證明、論文論著等均與防災減災領域相關且為任現職或近5年以來取得,并需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
第十四條 工程師評審主要采取定性方式。高級工程師評審主要采取定性、定量相結合的方式,省防災減災領域專業技術人員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制定量化賦分標準,量化賦分標準和規定分值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 申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取消其職務任職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任職資格證書,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相應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等申報材料的。
(二)有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或任現職后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在申報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六條 本評價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國家級科技成果獎是指國家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當級別的獎勵。
(二)。ú浚┘壙萍汲晒勈侵甘≌鴦赵合嚓P部門或國家科技部門認定的相關協會設立的科技或技術類獎項。
(三)市(廳)級科技成果獎是指市政府、省政府相關部門或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的相關協會設立的科技或技術類獎項。
(四)獲獎人員是指國家有關機構規定的獲獎項目、課題各等級內額定獲獎人員(有個人獲獎證書或文件)。
(五)“主持”是指科研課題或工程項目總體設計、論證的項目負責人或國家級科技項目子課題負責人;“為主”是指項目 (包括國家級科技項目子課題)排名前三的完成者(以項目計劃任務書或有關文件為準)。
(六)省、部級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級以上專業學會(協會)或省、部級以上業務部門主辦的公開發行的有正式刊號的刊物。核心期刊是指屬于中文核心期刊、中國科技核心期刊、CSCD期刊和中國核心期刊遴選數據庫體系內的期刊。
(七)標志性業績成果中的獲獎專利是指發明專利。
(八)佐證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業績成果中地位、作用的書面證明材料。
(九)編著是指撰寫內容字數達到3萬字以上。
(十)“以上”均含本級或本數。
(十一)“年”均為周年。
第十七條 本評價條件由省應急管理廳、省人力社保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評價條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防災減災領域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賦分標準.doc
浙江省應急救援領域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
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評價應急救援領域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完善應急救援領域人才選拔機制,促進應急救援領域技術人才隊伍整體素質提高,根據中央和省委有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應急救援管理與指揮、應急救援技術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其中事業單位人員應按照評聘結合原則執行。
(一)應急救援管理與指揮相關工作:指從事應急救援現場處置管理與應急指揮調度,應急救援標準制修訂,應急救援預案編制,應急救援演練評估等工作。
(二)應急救援技術相關工作:指從事陸地搜索與救援、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礦山(隧道)救援、水域搜索與救援、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森林火災撲救等應急救援工作,應急救援技術指導,應急救援新技術、新方法開發與推廣等工作。
第三條 按照本評價條件通過評審,獲得應急救援領域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和學術水平,是聘任應急救援領域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申報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熱愛應急救援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術修養和敬業精神,積極為應急救援事業服務。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
(一)獲得相應理、工、農、醫學科大學?埔陨蠈W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4年以上。
(二)獲得相應理、工、農、醫學科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2年以上。
(三)獲得應急救援類技師職業資格后,從事應急救援工作3年以上。
(四)任其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因崗位變動,需轉評應急救援領域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應從事應急救援領域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
第六條 下列人員經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
(一)具有相應理、工、農、醫學科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者,從事專業工作滿3年(學歷或學位取得前后從事應急救援領域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學歷或學位取得后從事專業工作須滿1年)。
(二)具有相應理、工、農、醫學科博士學位者。
第七條 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報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
(一)獲得應急救援領域世界技能大賽優勝獎。
(二)應急救援領域國家級一類技能競賽前五名、國家級二類技能競賽前三名。
(三)入選應急救援領域“拔尖技能人才”等人員。
(四)在應急救援技術領域做出較大貢獻或突出成就獲得。ú浚┘壪冗M個人或個人三等功的人員。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
(一)獲得相應理、工、農、醫學科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二)獲得相應理、工、農、醫學科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工程師職務2年以上。
(三)獲得應急救援類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后,從事應急救援工作4年以上。
(四)具有其他中級職務任職資格人員,需轉評應急救援領域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工程師職務1年以上,且取得中級職務任職資格后的任職年限與取得應急救援領域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的任職年限累計5年以上。
(五)任其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因崗位變動,需轉評應急救援領域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應從事應急救援領域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
(六)不具備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學歷和資歷,但按本量化評價標準,其自評分達到規定分值,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
第九條 取得以下標志性業績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報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
(一)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的獲獎人員。
(二)獲得。ú浚┘壙茖W技術獎一等獎的獲獎人員,或二等獎的主要獲獎人員(排名前七),或三等獎的主要獲獎人員(排名前五);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的主要獲獎人員(排名前三)。
(三)國際標準主導制定者(排名前七),或國家、行業標準的主要起草人(排名前三)。
(四)省級以上專利金獎(排名前三),或專利銀獎(排名前二),或專利優秀獎(排名第一)獲獎人員。
(五)應急救援領域世界技能大賽銀牌銅牌獲得者。
(六)入選應急救援領域 “杰出技能人才”等人員。
(七)在應急救援技術領域做出重大貢獻或突出成就獲得個人二等功(記大功)以上者。
第十條 申報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近4年年度考核為合格(或稱職)以上等次;申報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近5年年度考核為合格(或稱職)以上等次。
第十一條 申報評審應急救援領域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應當按照《浙江省應急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登記細則》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
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十二條 申報應急救援領域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人員應達到的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
較系統地掌握應急救援領域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能較熟練地運用應急救援領域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了解應急救援領域國內外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
具有運用應急救援領域的理論和現有技術成果,開展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應急救援技術指導,或應急救援新技術、新方法開發或推廣的經歷和能力。
(三)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與成果
任助理工程師期間,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設區市(廳)級以上標準/規程/規范1項以上,并頒布實施。
2.作為救援隊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建筑物坍塌搜索與救援、或山地(繩索)救援、或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或礦山(隧道)救援、或水域搜索與救援、或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或森林火災撲救等相關救援工作8次以上(其中較大以上災害事故4次、或重大以上災害事故2次),應急救援分類詳見附件。
3.參與完成縣級以上總體應急預案或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應急預案編制5項以上,并頒布實施。
4.參與組織策劃完成縣級以上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應急預案演練10項以上,并形成演練評估總結報告。
5.作為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技術人員,為社會公眾提供應急救援技術培訓、指導,累計授課300課時。
6.參與完成縣級以上科研項目2項以上,并通過評審、驗收。
7.參與開發應急救援新技術、新方法等項目1項以上;或參與成功推廣應用項目2項以上,成效顯著。
8.獲得市(廳)級以上應急救援競賽項目個人一等獎1項以上。
9.獲得應急救援領域相關專利或軟件著作權1項以上。
(四) 論文、著作條件
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或省、部級以上專業性學術會議上發表過論文,或出版過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專著或譯著。
第十三條 申報應急救援領域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人員應達到的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
全面系統地掌握應急救援領域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練運用應急救援領域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具有跟蹤應急救援領域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
任工程師期間,應至少具備下列工作經歷和能力之一:
1.具有縣級以上應急救援科研項目研究、開發或推廣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2.具有編寫應急救援領域國際、國家、行業、地方、團體標準/規程/規范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3.具有豐富的應急救援工作實戰經驗,在應急救援現場風險研判、救援組織等方面取得良好的成效。
4.具有扎實的應急救援技術指導經驗,能有效提高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和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處置能力。
5.具有主持開展危險分析和應急能力評估,編制應急預案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6.具有組織策劃應急預案演練腳本編制、災害場景設置、演練效果評估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7.救援技術能力突出,在國家、省級、市級等各類應急救援技能競賽中獲得優異成績。
8.具有開發應急救援新技術、新方法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三)專業技術工作業績
任工程師期間,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為主完成設區市(廳)級以上應急救援標準/規程/規范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排名前五),并頒布實施。
2.獲得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三等獎以上。
3.在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中,作為應急救援隊伍指揮員或技術專家負責現場災情的動態研判、信息收集與處理、事故控制區域建立、應急處置方案制定及組織實施等全局全程工作,開展救援行動10次以上(其中較大以上災害事故5次或重大以上災害事故2次),并形成救援總結與評估報告。
4.主持完成縣級以上總體應急預案或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應急預案7項以上(或為主完成10項以上),并頒布實施。
5.主持完成縣級以上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應急預案演練評估12項以上,并形成應急演練評估總結報告。
6.作為應急救援領域技術專家,為縣級以上相關部門組織的應急救援培訓提供應急救援理論及技術、技能指導,累計完成專業授課150課時。
7.為主完成設區市(廳)級以上應急救援科研項目2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排名前五),或主持完成縣級以上應急救援科研項目2項以上,并通過評審、驗收。
8.為主開發應急救援新技術、新方法等項目1項以上;或為主成功推廣應用2項以上,成效顯著。
9.獲得。ú浚┘壱陨蠎本仍傎愴椖總人獎項1項以上。
10.為主獲得應急救援領域相關專利或軟件著作權1項以上。
11.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應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和救援經驗,有較大的創新和突破,業績突出,取得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確認。
(四)論文、著作條件
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或省、部級以上專業性學術會議上發表過2篇以上論文,或出版過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專著或譯著。
第四章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評價條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含標志性業績成果)、科研成果、發明專利、繼續教育證明、論文論著等均與應急救援領域相關且為任現職或近5年以來取得,并需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
第十五條 工程師評審主要采取定性方式。高級工程師評審主要采取定性、定量相結合的方式,省應急救援領域專業技術人員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制定量化賦分標準,量化賦分標準和規定分值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六條 申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取消其職務任職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任職資格證書,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相應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等申報材料的。
(二)有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或任現職后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在申報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七條 本評價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國家級科技成果獎是指國家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當級別的獎勵。
(二)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是指省政府、國務院相關部門或國家科技部門認定的相關協會設立的科技或技術類獎項。
(三)市(廳)級科技成果獎是指市政府、省政府相關部門或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的相關協會設立的科技或技術類獎項。
(四)獲獎人員是指國家有關機構規定的獲獎項目、課題各等級內額定獲獎人員(有個人獲獎證書或文件)。
(五)“主持”是指科研課題或工程項目總體設計、論證的項目負責人或國家級科技項目子課題負責人;“為主”是指項目 (包括國家級科技項目子課題)排名前三的完成者(以項目計劃任務書或有關文件為準)。
(六)省、部級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級以上專業學會(協會)或省、部級以上業務部門主辦的公開發行的有正式刊號的刊物。核心期刊是指屬于中文核心期刊、中國科技核心期刊、CSCD期刊和中國核心期刊遴選數據庫體系內的期刊。
(七)標志性業績成果中的獲獎專利是指發明專利。
(八)佐證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業績成果中地位、作用的書面證明材料。
(九)編著是指撰寫內容字數達到3萬字以上。
(十)“以上”均含本級或本數。
(十一)“年”均為周年。
第十八條 本評價條件由省應急管理廳、省人力社保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評價條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