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煙花爆竹零售點違規存儲行為查處法律適用有關問題的請示》(衢安監〔2013〕17號)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法規適用問題!稛熁ū窠洜I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7號)和《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66號)對違規存儲煙花爆竹行為的查處規定是一致的!稛熁ū窠洜I許可實施辦法》對零售網點存放煙花爆竹的規定比《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內容更為廣泛,既涉及零售網點的存放,也涉及對零售網點外的存放限制要求。對零售網點存放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數量的違規行為,根據法律適用原則,可適用《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對零售網點外的存放行為,則應適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二、情節嚴重界定。法律法規對不同違法違規行為的情節嚴重定義不一。煙花爆竹零售違法違規行為的情節嚴重可參照以下執行。一是不配合甚至逃避、抗拒監管部門檢查的;二是違規存放、經營非法產品且涉案金額較大,但不構成刑事責任規定金額的。
此復。
附件:相關法規條文
2013年2月7日
附件
相關法規條文
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批發企業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零售經營者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煙花爆竹倉庫和零售網點違規存儲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煙花爆竹零售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保持通道暢通。
煙花爆竹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數量,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存放場所的面積以及安全條件,在《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上載明,具體標準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不得違反《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載明的煙花爆炸種類和限制存放數量的規定存放煙花爆竹。
第四十四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存放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