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國家取消和下放投資審批有關建設項目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政法〔2013〕120號)精神,明確非煤礦山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監管工作職責,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稀土礦山開發項目、鈾礦山建設項目、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建設項目,以及跨境、跨。▍^、市)的油氣輸送管網項目。
(二)海洋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企業投資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陸上新油田開發項目、企業投資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的陸上新氣田開發項目。
(三)新建項目一次設計或者經改(擴)建后年產300萬噸及以上或者最大開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建設項目、年產1000萬噸及以上邊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建設項目、總庫容1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總壩高200米及以上的尾礦庫建設項目。
其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分級、屬地監管的原則作出規定。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原則上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
二、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上述職責分工受理相應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備案、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申請;已經按照《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8號)的規定受理、尚未完成竣工驗收的,要按照新的職責分工抓緊做好有關工作移交。
三、海洋石油建設項目生產設施和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試生產(運行),分別按照《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5號)和《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8號)進行備案。其他建設項目試生產(運行)不再進行備案。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