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浙江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補償辦法》)。為便于更好地理解有關內容和精神,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應對重大災害事故,需要調度大量的應急資源保障搶險救援。而當災害事故發生時,有時會面臨交通受阻、天氣惡劣、關鍵資源缺乏等情況,需要就近、就專業面向全社會征調隊伍和物資,或協調省外應急力量參與救援。由于當前法律法規對應急救援行動中調動隊伍、征用物資的資金補償只有籠統的規定,造成救援過程中產生的巨額費用補償依據不充分,補償程序繁瑣,補償金額過少,嚴重影響了全社會搶險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的積極性。為此,我省參照山東等地制定的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辦法、應急物資征用辦法,制定了《補償辦法》,以規范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中調動隊伍和征用物資的補償機制,保障災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二、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四)《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三、主要內容
《補償辦法》明確了補償對象、補償原則、資金來源、補償主體、補償標準、補償程序、法律責任等內容,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補償對象!堆a償辦法》規定有三類對象可以享受補償:
1.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調動參加應急救援行動的省內應急救援隊伍;
2.受邀參加我省搶險救援的省外應急救援隊伍;
3.在相關應急救援行動中擁有被征用應急物資(省內非政府層面所儲備的各類物資和裝備)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省內單位或個人。
《補償辦法》特別規定,應急救援隊伍已有政府財政資金補助的,原則上不再列入財政資金補償對象。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行動,救援產生的費用較大,可給予適當補償,其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補償原則。應急救援補償堅持“屬地為主、分級承擔、依法依規、統一歸口、適當補償”的原則,“屬地為主”是指災害事故發生在當地,搶險救援受益人為當地,相應補償責任也應落實在當地,因此補償以市、縣兩級為主;“分級承擔”指省、市、縣三級按照財政事權,分級承擔相應的補償(補助)資金;“依法依規”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相關程序開展補償工作;“統一歸口”是指無論誰調動隊伍或征用物資,具體的補償工作統一歸口到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實施,避免多頭管理,標準不一,造成混亂;“適當補償”是指搶險救援行為是一種政府公共服務行為,應急救援補償以彌補應急救援成本為目的,僅補償應急救援隊伍與救援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費用開支,不包括精神損失等非物質層面的損失和間接造成的財產損失。
(三)資金來源。補償資金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事故責任單位;二是財政救災資金。
(四)補償內容。經調查研究,《補償辦法》規定下列支出可予以補償:
1.應急救援隊伍補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誤工誤餐費、設備(車輛)租賃費、耗材費、車輛通行費、物資設備運輸費、住宿費等。如發生不可預見事件能夠準確核定實際金額的,按照實際發生金額計算;不能核定實際發生金額的,參考相關行業標準或市場價格確定。密閉空間作業、潛水(打撈)作業、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作業等極度高危、高難搶險救援按照行業協會指導意見的標準執行,沒有標準的,可通過第三方評估確定。
2.征用物資補償費用。包括經維修能夠恢復使用功能的維修等費用(扣除保險理賠金);無法維修或者經維修無法恢復使用功能、滅失或者維修費用超過其毀損前價值的補償費用(扣除保險理賠金)。
(五)補償程序。應急救援行動結束后,調動隊伍和征用物資按下列程序予以補償:
1.調動隊伍補償程序。應急救援隊伍向事發地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救援補償書面申請,事發地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需由事發地縣(市)應急管理部門補償的,10個工作日內支付補償費;需由事發地市級應急管理部負責做好補償工作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復核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補償費;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補償的,事故責任單位確認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補償費。
2.征用物資補償程序。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向征用單位提交補償申請,征用單位會同承擔補償單位在30日內對補償金額予以審核。經確認后,征用單位、承擔補償單位和被征用單位或個人簽訂應急物資征用補償協議。有關承擔補償單位在協議簽訂后30日內支付補償費。
(六)其他相關規定。應急救援行動涉及省外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1.省內隊伍參加省外救援的補償(補助)規定。根據國家部委應急指揮機構或省應急管理廳指令參加省外應急救援行動,而國家部委或事發地政府未提供補償經費的,原則上應急救援隊伍可向隊伍所在市、縣(市)提出補償書面申請,經審核并報省應急管理廳復核后,由隊伍所在市、縣(市)先行補償,在下一年度省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專項資金中予以補助。未通過省級應急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調動,參加省外救援行動的,不列入省級補助范圍。
2.省外隊伍或物資支援我省的補償規定。經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協調參加浙江省應急救援行動的省外應急救援隊伍、征用省外非政府主體所屬的各類物資及裝備,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適用范圍
《補償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參加應急救援行動調動隊伍和征用物資的補償。
解讀機關:浙江省應急管理廳,解讀人:呂樂,聯系電話:0571—810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