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提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效率的通知》
一、制定的必要性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總局令第41號)頒布以來,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試行)》(浙安監;躘2012]11號)配套支撐規章實施。
2014年,為貫徹落實《浙江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省級聯合審批實施辦法(試行)》(浙政發〔2013〕19號)精神,我局制定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委托審批實施辦法(試行)》(浙安監管;2014〕124號),對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工作進行簡政放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根據李強省長關于“破解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繁、審批難、審批貴問題的建議”(李強2015第153號)批示精神,我局對相關行政審批審批進行了梳理,結合新安法的實施及一段時間的執行及近期國家總局對相關規章的修該決定,為此制定關于進一步優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很有必要。
二、編制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通知》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浙江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省級聯合審批實施辦法(試行)》、《國家安監總局關于修改<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國家總局令第77號)、《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危險化學品等領域七部規章的決定》(國家總局令第79號)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重要文件有關規定,與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銜接。
(二)合理性原則
《通知》是規范優化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的專門規定。因此,制定相關規定時充分體現于其他部門規章的銜接。
(三)創新性原則
《通知》制定時結合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工作進行了創新,在進一步優化審批服務、縮短審批時間、規范現場審查流程、厘清許可審批與日常監管界限、規范中介機構與安全生產專家行為規范、許可證審批前置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活動指導等方面,結合許可證審批實際情況,進行了明確要求。
三、主要條文說明
(一)依法進一步減少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前置事項
2014年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工作實行簡政放權,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委托審批實施辦法(試行)》(浙安監管危化〔2014〕124號)規定,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下放超過90%以上,省局直接審批的取消了市、縣前置審查條件,提高了效率。
《通知》中,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沒有規定的審查事項,依法取消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第4、32、42、43、44條審查事項。
取消第4條。同一廠區內的設備、設施及建(構)筑物的布置是否適用同一標準規定。
依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監總管三〔2013〕76號)及《轉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浙安監管;2013〕135號)對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許可證審查過程中取消該項審查內容,可避免造成前嚴后松、尺度不一的現象。
取消第32條:大型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企業和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化學品生產企業是否有專職消防隊,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是否根據實際需要有義務消防隊。
依據:
1、《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沒有做出規定。
2、根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及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伍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取消第42條: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其他特種設備是否經有資質單位檢驗檢測合格并在有效期內
依據:
1、《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沒有做出規定。
2、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條: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
取消第43條:防雷、防靜電、電器防爆等安全防護設施經有資質單位檢驗檢測合格,并在有效期內
依據:
1、《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沒有做出規定。
2、防雷、防靜電、電器防爆等檢測檢驗均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相關設計、評價、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建設及日常管理中落實相關要求。
取消第44條: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是否經過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依據:
1、《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沒有做出規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對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
目前,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現場審查后的整改時間較長,因此,在受理企業許可證申請之前,從服務企業的角度,各級安監部門可以提前介入服務,提供現場審查咨詢,讓企業提前開始現場自查及完成問題整改,這樣申報到各級安監部門后,審批時間可進一步縮短。
尤其新安法實施后,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受由建設單位組織,在這個階段提前介入許可證審批服務,還可以避免企業重復組織相關活動,進一步降低企業負擔。
(三)進一步規范現場審查流程
各級安監部門履行危化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管理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一個環節,強調的是企業要達到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主要依據安全生產法、;瘲l例及國家總局規章要求開展審批工作,具有一定的剛性要求;同時,國家總局不定期出臺一些提升安全生產條件的要求,比如化工過程管理、灌區整治、防泄漏管理、安全儀表系統管理、可接受風險標準管理等,對安全生產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這部分內容可以在日常監管中根據不同的階段要求,與時俱進地落實。
(四)進一步規范中介機構行為
設計院、安評單位、檢驗檢測機構的規范從業是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的重要依據,設計單位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開展設計,安評單位出具真實有效、結論明確的評價報告是安監部門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重要支撐。